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所获得的
住房公积金应被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在双方选择
离婚并对资产进行分割时,首先须明确
公积金的来源时间,即在于婚前或是婚后产生。
在司法实践之中,针对住房公积金的处置问题,通常会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假设
当事人双方仍保留着公积金,那么我们应该详细计算他们
结婚期间各自剩余的资金总额以及每人可获得的公积金金额。
鉴于当事人双方各自持有的公积金金额可能并不相同,且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我们可以考虑为其中一方提供适当的差额补足,以便确保双方最终能够获得相当的资金。
若出现只有一方持有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则可以直接进行平均分割。
由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必须符合特定条件,所以法庭有权判决(或是调解)那些持有公积金的一方当事人将其金额的一半以现金替代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
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
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