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合同撤销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指由于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换言之就是在
签署合同时,任何一方或双方对于合同性质、关键条款(例如定价、商品种类、数量以及质量等)存在理解上的误区,并且在此种误解的基础之上所做出的决定。
在此情况下,产生误解的一方或双方均享有权利向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此项合同。
其次是指因受到
欺诈因素影响而导致订立的合同。
举例来说,如果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某一方采取了欺骗性的手法(如
伪造自己企业的信誉证书、公章等)使另一方在未充分理解其真实意图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那么受到欺骗的一方便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该合同的请求。
如果是第三方涉嫌欺诈,而且合同的另一方对此有所了解或者应该已经察觉到这种欺诈迹象,受害一方也同样有权向上述两个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
再者是指因遭受
胁迫原因而达成的合同。
比如,在
合同签订过程中,某一方或是第三方使用威胁性手段,致使另一方在非其本人真实意愿的驱使下签订了合同,此时作为受害方能够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该合同的请求。
最后是指因为乘人之危、明显失衡而缔结的合同。
也就是说,当某一方在对方处于极度困难、缺乏相应判断力、急需援助等特殊处境之下,与其签署了极为不尽公平(对已方十分不利)的合同,那么受害一方便能够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该合同的申请。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