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署并不需要劳动力提供者进行手印确认。
根据我国现行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由雇佣方以及劳动力提供者经过充分商议达成共识后,并且在由雇主公司以及劳动力提供者共同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加盖公章以后正式成立生效。
作为一份正式的文件,劳动合同对劳动力提供者与雇佣方之间的特定
劳动关系进行明确界定,以及确定了双方各自享有的
权利和义务范围。
鉴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工人们应当知晓订立劳动合同的必要性。
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变更都应当严格遵守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为基本原则,同时也不能违反任何相关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中,应当包含如下几方面条款:
(1)雇佣方的企业名称、详细地址以及
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力提供者的个人全名、详细住址以及公民
身份证书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明确劳动合同的
有效期;
(4)详细描述劳动力提供者的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场所范围;
(5)明确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安排和相应的休息休假的规定;
(6)规定劳动者应享受的薪酬标准;
(7)明示缴纳
社会保险的具体方式;
(8)提及提供劳动保护措施、
劳动条件和应对职业危害的防范措施;
(9)列出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纳入劳动合同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除了以上列举的必须列入的条款以外,用人单位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员工就
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以及福利待遇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约定。
一旦劳动合同依法签订成功后,便具有了法律相对应的约束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