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的
拘留时间主要取决于具体的罪行和调查的进度。以下是一些基本的规定:
刑事拘留:如果你被刑事拘留,警方通常有最多37天的时间进行调查。这包括最初的3天,加上可以延长至最多两次的各7天,总共17天。如果案件特别复杂,检察院还可以批准延长
拘留20天。
逮捕:如果警方在刑事拘留期间发现了足够的
证据,他们可以向检察院申请逮捕。一旦被逮捕,你可能会
被拘留在看守所,直到
法院开庭审理你的案件。这个时间可能会很长,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法院的审理进度。
取保候审:在某些情况下,你可能会被允许取保候审。这意味着你可以在等待审判期间离开看守所,但你必须遵守一些特定的规定,例如定期向警方报告你的行动。
总的来说,看守所的拘留时间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你被控的罪行、调查的进度和法院的审理速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