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们在
取保候审期间严格尊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所有规定,那么取保候审的期限结束之时,敬请凭借相关机构签发的取保候审解除通知书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文书,前往计划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处领取已经预先缴纳的
保证金。
在此,我们要着重强调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确指出,被依法准许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有义务切实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首先,未经
执法机关同意,不得擅离居住城市或县城;
其次,倘若您们的住址、工作岗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则需在接到变动通知后的24小时内报告给执法机关知晓;
再次,如果您们被
传唤,务必要准时到达现场;
此外,请勿以任何方式干涉
证人作证;
最后,也不能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之行为。
同时,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问题,司法机关有权针对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遵守下列一项或多项规定:
比如,限制他们进入某些特殊场所;
禁止其与少数关键人物会面或进行通讯交流;
限制他们参与某些特定活动等等。
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取保候审者,已经预缴了保证金的,执法机关有权视情节轻重,决定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根据不同情况,责令其作出书面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
由他人提供
担保,或者实行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等惩戒措施。
如果确实因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而需要逮捕的,司法机关可优先考虑采取
拘留嫌疑人、被告人的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
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