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建立起养育和教育关联的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人际关系,倘若在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
离婚并导致
再婚状况终结的情况下,若继父母并不愿意继续承担对未成年继子女的
抚养责任,那么这层亲子关系便可解除,且此种情况下该名
未成年人员应交由其生父母承担照顾责任。
其次,当因生父或生母离世而导致再婚关系终止时,对于仍然年幼的继子女群体,通常情况下我们不会允许解除他们与其继父母的亲子关系。
然而,假如生父母其中的一方表达出愿意接回这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同时得到了继父母的认同,那么这层亲子关系亦可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当继子女达到八岁及以上年龄时,他们应当获得本人的明确许可才能解除与继父母的亲子关系。
至于已经成长至成年阶段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亲子关系,这通常是不能够被解除的。
除非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或者是由于双方关系恶化导致一方或双方均提出要解除亲子关系的要求,否则这类亲子关系通常无法被解除。
即便如此,在亲子关系解除之后,如果其中的一方具有劳动能力缺失或者面临生活困境,作为成年的继子女有义务为其提供适当的生活费用支持。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