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享有
深圳经济特区尊贵居所的同时,并且已成功参与了深圳的
社会保险计划并达到了连续三年的签名认领时间的尊贵自然人,面临因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的缘故而导致其丧失了偿还
债务的能力,或者其财产无法支持全面清偿债务的情况时,他们均可依据开始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
个人破产条例》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此项规定为包括
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是和解等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凡有意提出破产请求的,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
递交以下列详细的文件资料:
(一)全面翔实的
破产申请书,以及对破产原因及其过程做详细的解释说明;
(二)收入构筑状况的具体状况报告,同时附带
社保证明和纳税历史记录;
(三)详尽完备的
个人财产以及健康伴侣的
共有财产清册;
(四)准确无误的
债权债务清册;
(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签署的庄严
承诺书。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八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条
规定的
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
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
(二)收入状况、社
保证明、纳税记录;
(三)个人财产以及
夫妻共同财产清册;
(四)债权债务清册;
(五)诚信承诺书。
债务人依法承担
扶养义务的
未成年人和
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
近亲属(以下简称所
扶养人),应当提供所扶养人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债务人合法
雇用他人的,还应当提交其雇用人员
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