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中,替代他人
签订合同时,本应具备完备的授权委托证书,且承诺的意义表达需保持真实无欺,不能违反任何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内容,也不能与社会公德良俗背道而驰,否则该替
代签署的合同将被认为无效。
相反地,如果已经存在性的
效力待定合同,它们指的是在合同建立后,由于
行为人自身的
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导致
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需要等待合同利益及义务的承接者进行许可确认,得到认可后便可视为有效的合同,反之,若未获许可便为
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个是来自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缔结合同;
其次是没有获得合法
代理权的
代理人以个人名义签署的合同;
最后是那些没有权利处置他人财产的人所签订的合同。
这三种类型的合同都是因为相关各方可能缺乏缔结合同的能力、缺乏私下设定合同的资格或是缺乏权利处理其他人的财产,如果我们给予有关的权利持有者确认权,让他们有权自行判断,无论是承认还是否认这类合同的有效性,通常都会有利于权利持有者的利益,并能推动商业交易更加顺畅。
因此,把这些合同定义为效力待定合同,完全是为了更好地满足权利持有者的意愿和保护他们的利益。
无效合同中所提到的无
行为能力人是其中之一。
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了可以签订一些适合他们年纪特点、简单易行的日常生活
类别的合同之外,对于其他类型的合同,都必须要由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代理他们来签约。
一般而言,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除了日常生活类以外的合同,一旦签署,只有通过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事先批准或事后认同才会被认为具有有效性。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