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遭遇三车
追尾时,中间那辆汽车的责任为何,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详细阐述如下:
首先,若中间车辆追尾前方第一辆汽车后,紧接着又被第三辆
汽车追尾,在此种状况之中,中间那辆汽车应承担起赔付之前方车辆损失的责任,同时第三辆汽车也应对中间那辆汽车做出相应的
赔偿,在此种情形下,我们认为中间那辆汽车存在相关责任;
其次,若是第三辆汽车冲撞到了位于中间的这辆汽车,促使中间这辆汽车不得不追尾前方车辆,那么在此例中,我们认为第三辆汽车应承担全责,而此时中间那辆汽车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关于确切责任判定问题,还须根据实地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如对于责任分配存在分歧,请及时报交警处理予以解决。
在道路上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且未造成
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将遵循以下处理程序进行:
首先,在未涉及
人身伤害的前提下,除非由
当事人就事实和原因方面达成共识并立即离开事发现场,恢复道路交通状况,自行商量并处理可能产生的财物
侵权赔偿问题;
其次,倘若未能即时离开现场,应尽快向执行勤务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汇报;
最后,在只有轻微财产受损且基本事实清晰的公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应先设法撤离现场,之后再与对方协商并处理相关事宜。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