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并非强制性的需要向另一半作出
赔偿。
根据相关
法规,所谓
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指在夫妻双方由于一方的不当行为导致
婚姻家庭关系破裂,在
离婚过程中,无辜的一方受到的损失,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来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需要满足以下几点条件:
首先,索赔人必须是无过错的一方。
赔偿请求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向有过错的一方提出来,而无法针对其他人提出;
其次,这一请求的行使必须建立在因为
当事人存在过错进而引发离婚的基础之上;
再次,
起诉离婚损害赔偿的无过错一方在提
起诉讼时,必须在
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如果该案中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尽管在离婚诉讼中他并不愿意离婚,或者他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或者虽然在
一审时提出了但在
二审期间却没有再次提及,并且法院试图进行调解都未能成功的话,那么在离婚之后,他们仍然有权单独对此提起
诉讼。
此外,法定过错行为还包括
重婚、与他人
同居、实施
家庭暴力、虐待以及遗弃
家庭成员等诸如此类的严重错误。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