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到“生产
有害食品罪”的各个重要条件,我们将分四个维度来阐述:
首先
从犯罪客体来讲,此罪行所侵犯的并非单一客体,而是横跨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严谨管束制度以及众生无量的、关乎公众生命安全的身体健康权两个领域。
之后,在
犯罪的客观层面分析,“生产有害食品罪”的
行为人往往在未经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许可的情况下,实施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出售明知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之行为。
接下来,在
犯罪主体部分,此
罪名的主体被确认为一般性的法律实体,既包括了依法合规经营的食品制造商和经销商,同时也涵盖了那些不法生产商和经销商。
最后,在犯罪主观方面,此类犯罪的行为人带有明显的故意倾向,其主要动机多倾向于通过生产、售卖有害食品来获取不当利润。
需要特别指出,过失行为并不足以构成这一严重罪名。
《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