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办理
离婚登记时,如发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存在,我们均无法继续处理您的请求,而需要引导您寻求
诉讼途径解决:
首先,未能就
离婚问题达成共识,其次,被认定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最后,
结婚登记不在我国大陆地区完成。
关于如何
诉讼离婚的详细步骤介绍如下:
首先,由诉讼申请人向法庭提交诉讼申请书、副本及有关
证据;
随后,经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接受您的申请,对此拒绝的情况,会给您详尽的解释不予受理原因;
法院正式批准
立案之后,将于五日之内将诉讼申请书副本送达至被告方并通知被告作出书面答复。
其次,在诉讼过程中,调解乃是必不可少的流程,根据调解的结果可以分为三种可能:
如果经过调解后原被告双方能够理解对方并重归于好,原告有机会主动提出
撤诉,整个
诉讼程序则随之结束;
若双方
当事人能签订
离婚协议,那么人
民法院便可按照协议开始起草
离婚调解书,待调解书送达执行后,即刻产生法律效应,婚姻关系也就此解除;
另外,如果调解无果,诉讼过程将立即转入下一个诉讼环节。
再次,对于调解失败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将根据事实本身的真实性作为依据,遵循法律规定的规则,作出关于是否离婚以及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等问题的最终判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