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帮信罪领域中的情况,倘若流水达到了九万余元而未触及到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那么这并不属于法定的
情节严重范畴,同时也未能满足
量刑标准。
但是,若在其中获取了九万元收益,则属实构成了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情况,这被视为法律所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需要面临三年以内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处罚,并且需处以
罚金或单纯罚款的
附加刑罚。
2、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我们知道若有人明明已经清楚知晓某人正在通过互联网进行
犯罪活动,却仍为其
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甚至包括提供广告推广以及支付结算服务等方面的协助,只要情节严重者,都应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并处或单独处罚金的惩罚。
此外,如果是
企业单位涉及到上述犯罪行为,还应处以罚金,同时对于该企业的直接主管人员与其他
直接责任者亦按照第一款规定的方式来执行惩罚。
涉及有前述两款行为且同时还构成其他
犯罪的人,应依据处罚较重的那项罪行进行定罪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
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