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般债权与
破产债权之间的区别,我们需要从多个层面加以探讨和理解: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它们在履行债的意向上存在显著差异。
一般债权,通常指的是
当事人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或者是由合同约定或按照
民法相关
法规规定而享有的权益。
这种权益的实现,主要是依赖于
债务人自愿地按照债的内容履行责任。
然而,对于破产债权来说,其履行显然带有较强的
法律强制属性,必须在
破产程序结束之后才能得到充分的清偿。
其次,两者在履行债的程度上亦有所不同。
债权
人的权利并非仅仅依靠债务人的行为来实现,更多的时候是通过债务人停止某些不当行为,从而保护自身利益。
这是因为这类债权并不依赖债务人的
个人财产状况,只要符合
债务要求,应当予以全额偿还。
但若涉及到破产债权,那么它必然会受到债务人财产即
破产财产价值的限制。
破产债物人只能在破产财产价值范围内履行他们的债务,这意味着他们可以选择尽数偿还,也可能选择按比例偿还,甚至是完全不履行债务。
最后,我们还需注意到,两种债权在产生的条件上也存在差异。
当我们作为
债权人享受债权的同时,还需要承担起对应的责任和义务。
《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