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取保候审表示公安机关尚未获取充足
证据确认
犯罪嫌疑人存在
犯罪事实,或者因必要需要更改其他
强制措施。
重要性在于解除取保候审并不代表
司法程序就此结束,而是充分说明负责
立案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构,在当前阶段尚无充足证据证明嫌疑人
涉嫌犯罪,因此在未经
新证据进一步证实之前,他们将不再继续追溯嫌疑人的
刑事责任。
然而,解除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案件终结,这是因为取保候审的
有效期仅为一年,如果在期内仍然无法收集到足够证据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
审查起诉,那么只能解除了取保候审,但只有待收到撤销案件决定书时,才能视为真正意义上的结案。
取保候审系指
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
担保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并签署
保证书,以确保其不逃避或阻挠侦查工作,并随时听从传讯出庭作证。
这种措施通常适用于罪行轻微,无需实行
拘留、
逮捕,但需对其行动自由进行适当限制的犯罪嫌疑人。
关于取保候审的解除,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侦查部门若发现应对取保候审的
当事人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类情况下已有确凿证据证明当事人无罪,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列举的六项法定情形。
其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
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最长年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一旦
期限届满,必须依法立即解除取保候审。
最后,因变换其他强制措施而予以解除。
这类情形主要发生在被取保人违反了取保候审应遵守的规定,存在潜在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性,或者其取保候审的特殊条件(例如病愈、哺乳期结束)消除从而终止。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