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爱的领导和专家们,首先我想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因员工
未婚先孕而作出解雇决定,这是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即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女职员在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均不可以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所列举的情况来解除或终止员工与公司签订的
劳动合同。
为了保障
女职工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条例,任何企业都不得因为孕妇在怀孕、生产或哺育幼儿等原因而降低她们的薪资待遇,也不可进行解雇或者与他们解除或终止原本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对于那些在孕期无法适应原有劳动强度的女员工,企业必须依据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合理地削减其部分劳动任务或调整其至适合的岗位,以便于她们能够较好地完成自己的工作。
此外,对已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性员工,用人单位应该在遵守国家劳动卫生规定的前提下,避免延长其工作时间,不应再安排夜间工作,且应有足够的时间让这些女员工得到休息。
不幸的是,如果企业因
违法解聘行为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那么员工有权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员工拒绝或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对员工支付双倍经济补偿做为
赔偿,经济补偿将按照员工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年份,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基本准则,若工作期超过六个月但不到一年,则视为一年期满,否则不足六个月,则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员工月度工资应以其在劳动合同结束或终止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收入为准。
各地市政府公布的职工人均月平均工资若大于员工
月工资的三倍,则根据当地平均工资的三倍核算,最高赔偿期限不可超过十二年。
最后我想说,保障每个人的权益是我们的责任,依法治国更是我们始终坚持的原则。
希望大家共建和谐社会,尊重法律法规,关爱每一位公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
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