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如下任何事项之一,用人单位应尽责履行对
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责任:
首先,如用人单位未能依据劳动合约条款为劳动者提供适当的
劳动保护或是劳动环境;
其次,若未能按时且足额地支付劳动者的薪资待遇;
再者,如尚未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
在此情况下,劳作者有权提前
终止合同关系。
其次,若用人单位主动向劳动者提出
解约建议并且双方
协商一致达成共识,从而约定了
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
再者,如果劳动者因为病痛或非因
工伤导致的身体受伤,在经由法律规定的
医疗期限结束之后,无法继续履行原来的工作任务,而且同样也无法胜任由用人单位制定和分配的新工作任务。
还有就是,劳动者能力堪忧,经过了相关技能培训或者工作岗位的调整,仍然无法达到高质量完成工作的水平,此时,用人单位就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允许解除劳动合同。
然后是,当
劳动合同的期限到达了终止时限,除了用人单位希望维持原有的劳动
合同条款条件甚至提升条件去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之外,而劳动者表示拒绝
续签这份新的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也就可以因此理由来终止旧的劳动
合同关系。
最后,还可能出现其他特殊且明确说明的情形。
《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
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