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探讨的阶段中,如
定金阶段,甲乙双方只是就定金相关事宜签署了协议,然而真正意义上的存量房
买卖合同尚未得以达成。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上我们面临的并非
退房这个问题,而是涉及到退还定金的事件。
通常来讲,若买方违反约定,则其所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反之,倘若卖家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职责,那么他们应当向买家
赔偿两倍定金金额。
至于已经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却尚未实际履行的情况,如果有一方希望终止该交易,首先需要与对方进行深入沟通,试图就此达成共识。
如果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取得了一致的结果,则需要将该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加以确认,并且签署正式的
解除合同协议。
该协议的主要条款应当包含双方同意解除原有
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明确双方对于
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重要事项。
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后,无论哪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都有权要求其完全执行,或者通过法律
诉讼或
仲裁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
不可抗力不能
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