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农村宅基地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地指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城市户口的子女无权
继承农村宅基地。
这是因为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农村宅基地仅限本村村民使用,本质上并非财产性质,而仅仅属于一种
使用权,其所有权归属村集体组织。
换句话说,农村宅基地无法进行买卖,更不可能由个人继承。
然而,在本村集体内部,宅基地是可以进行流转操作的,只需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备案,发放相应证件。
在涉及到
遗产继承问题时,根据相关法条规定,若被
继承人生前所
立遗嘱具备
法律效力,则应按
遗嘱中所定顺序与份额来继承遗产。
反之,若未立下有效遗嘱,
继承顺序将遵循固定法律原则,即首位受益人为配偶,其次为子女及父母,再次为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
在继承流程启动时,必须按照上述顺序先行分配,只有当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
放弃继承,或已失去继承资格后,才轮到
第二顺序继承人接手。
相同顺序的继承人之间,应平等享有继承份额,除非各继承人之间达成共识,否则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不应出现任何偏差。
在此特别提醒,“子女”一词在此处应作宽泛解释,包括了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
收养的子女以及存在
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各类情况;
同样,“父母”亦包含了亲生父母、养父母以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等各类情形;
至于“兄弟姐妹”,应指代同一父母亲生育、同父异母/同母异父、
领养以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不同类型的亲缘关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
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