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经历过第三次
诉讼请求离婚之后,请留意法院并不一定会作出离婚的裁决。
实际上,法院做出判决的依据在于“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确实破裂”。
每次提起
离婚诉讼,法院都会依据案件的
证据、整个庭审过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婚姻章节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原告及被告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进行严谨的审查。
仅当双方的感情彻底破裂时,法院才会依法作出离婚的判决,这与第一次、第二次乃至第三次提出离婚的请求并无直接关联。
若是提出离婚的一方主张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而在法庭上却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那么将会承受再次被法院驳回离婚请求的风险。
因此,在提出离婚诉求时,我们务必准备好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的确已经破裂的证据。
同时,针对每一个具体的案件,我们也都应该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这样才能确保能够得到法院的理解与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