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三级伤残的
赔偿金额问题,需根据员工每
月工资水平来具体衡量。
在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若员工不幸被认定为三级伤残,那么相应的
工伤保险基金将会负责支付给您高达公元前工作月份之总和23个月的
工资数额作为一次性的
伤残补助金,同时,工伤保险基金亦会每月按时向您提供相当于您原有工资额的80%的款项作为抵扣您的
伤残津贴。
特别提示,如果在发生
工伤之前,您已经在用人单位履行了超过12个月的工作义务,这时需要以对应时间段内的月均工资数额为基准进行计算;
当时间跨度不足12个月时,则需根据实际在职期间而发放的工资总额中每月平均工资的情况来估算您的原有工资标准;
如果劳动服务年限仅达到了1个月,那么就依然依照原本
签订合同时所规定的每月工资金额为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并
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