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由亲属撰写代书
遗嘱且具备
法律效力,那么可参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首先,见证此份遗嘱的
当事人需具有
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遗嘱内容应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有所
伪造或者篡改;
最后,满足以上基本条件且在被
继承人订
立遗嘱时,按照如下要求书写的遗嘱便具有正式的法律效益:
第一,被指定
遗嘱执行人需确保遗嘱订立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
行为能力(即,成人在订立遗嘱时需保持头脑清醒,能够精准地表达自身意愿);
第二,遗嘱仅能处置属于遗嘱人本人的
私人财产,严禁涉及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人所有的财产,凡涉及此类表述,视为
无效遗嘱;
第三,针对那些既无劳动能力又失去生活来源的
法定继承人,遗嘱中须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四,遗嘱内容还须符合相关格式要素。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
欺诈、
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