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期问内用以偿还住房
按揭款之资产分配问题:
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如果有任何一方签订了与房地产买卖相关的合同并且是通过个人资产来承担首付费用以及在银行
申请贷款的话;
然后在两人
结婚之后,如果是用夫妻共有的财产去负担房贷的话,那么这个时候,当两人要结束这段婚姻的时候,这个房地产应该如何分配呢?我们会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首先,他们需要自行协商解决这个问题。
如果他们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我们就只能依据现行法律,对这个房地产进行裁决了。
在这种情况下,登记主体所拥有的房地产将被判给登记人所有,而没有完成的贷款也将成为登记人的
个人债务。
无论什么时候,只要两人结婚后共同偿还的那笔款项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都必须在
离婚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第1087条第1款中规定的原则,由登记人向另一方经济上作出补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