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为城市中的村庄实施
拆迁改造时,遵循的补偿款项标准将以对应被拆毁建筑物周围相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为蓝本进行衡量。
同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需要征用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时,其额度不得低于拆迁决议公告当日与被征用房屋相对应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关于被征用房屋的价值判定,这一职责将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
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进行详细评估和确定。
如果您对此评估结果存在任何疑问或不同看法,您有权向相应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再次评估请求。
如果仍然存疑,您还可以进一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的具体制定流程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在此过程中,他们将会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