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到的
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我们会按照以下六个原则进行分配:
首先是一般均分原则,这意味着在处理
共同财产时,双方都享有同等的权益,并将共同财产
平均分配给对方;
其次是确保照顾到
未成年人和女性权益的原则;
第三是偏向没有过错方的原则,因为无过错方有资格提出
损害赔偿;
第四是公平原则,即在
离婚时要认真
清算夫妻双方的经济利益关系;
紧接着是尊重
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如果在离婚时能够取得双方当事人的共识,那么可以自行协商财产如何分割;
最后是如果无法达成协议,那么就需要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确切状况,按照照顾未成年人、女性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做出公正判决。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当夫或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受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这些权益理应得到及时的法律保护。
希望以上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