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的过程中,如果人
民法院需要您参与案件质证环节,那么这就意味着您将在法庭的精心安排和组织下,针对对方
当事人以及第三方提供的
证据材料,如若其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对于争议事实的相关性产生任何疑问或者存在疑问,都可以通过阐述和申明自己的观点来进行深入探讨和反驳。
换句话说,质证这个概念即为您向法院呈现出自己立场,并就相应证据材料的可靠性、适用法律、关联性、证明力等方面进行详尽且礼貌地解释和辩论的过程。
在此基础上,广义的质证通常涵盖了所有在
诉讼或
仲裁活动中的情况,也就是由一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表对另一方持有之
证据的合法性、与当前案件关键问题的相关性以及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表示怀疑时,对此类证据进行的详细评估、质疑、辩驳、对质、辩论,甚至采用其他有效方式来表达其对证据效力的判断的一系列行为和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地点、拒不到场的后果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