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铺转让
预付款项是否能够退还,这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首先,假如您所购买的商铺由于房屋本身存在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无法完成交付义务,或者交付后经检验依然发现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您决定不再继续
履行合同。
再比如,交付之后商铺又出现了严重影响生活起居的质量问题,或者在
签署合同时,卖方选择将该商铺销售给了第三方,亦或是擅自将商铺
抵押给了第三方,在以上任何情形中,作为购买者您都有权向对方提出
退房申请。
也就是说,只要您能提供充分
证据表明卖方确实存在
合同法所规定的可以
解除合同的情况,就有权利申请解除已签订的合同,在此种情况下,您无需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您只是简单地感到遗憾或者改变了主意而不愿意继续购
买商铺,那么这种情况通常很难获得
退款。
事实上,一旦
房屋买卖合同建立起事实性的
法律效力,除非具备正当理由,否则退房行为便被视为违约并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在做出有关商铺购买或转让的决策时,务必慎重考虑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以便作出明智、合法的决定。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