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规定,
民事责任人(通常也称之为
法人)需要以其所有的财产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常规情形下,企业所背负之
债务都应该由该企业所有的资产进行全额清偿。
然而,若该
法人代表作为
出资方未按照实际资金投入金额履行出资义务、违规抽回出资资金或
滥用职权导致企业遭受重大
经济损失的话,企业所负之负债则可能会由其
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营利性机构的股东,他们并不可以滥用自己的权力去伤害其他股东或该法人组织本身的利益;
如果因为上述情况而对法人或其他出资人造成了实质性的经济损失,则应该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
同样地,营利性法人的出资方也不可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出资方享有的
有限责任制度来损害法人
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这种滥用行为导致法人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严重侵犯,且出现逃避债务等恶劣行为的话,该法人代表将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分担企业的债务责任。
若企业陷入无法偿还债务的困境或者已经被
注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
无力偿还债务时,其开办单位将会承担责任,这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若是该企业并未达到法人条件要求,那么开办单位就需对此事负责,承担所有责任;
其次,如果企业的
注册资本金存在尚未到位的情况,开办单位需在
注册资金的差额范围内负起有限责任。
对于那些存在
担保人的
企业债务,应该追究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其纳入共同被告。
在处理涉及注册资本不实的企业债务问题时,除了要追究企业本身的责任外,还应该调查并追究为这些不实出资提供
担保的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