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请注意,
分居并不会被视为自动导致
离婚的行为。
在我国,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主要分为两种形式:
即
协议离婚与
诉讼离婚,都不含任何自动离婚之说。
具体来说,以下是两种常见情况下的操作建议:
1.若您与伴侣之间有关于离婚、
子女监护权、
财产分配等诸多议题均已达成共识,那么,您们可携手亲自前往一方
当事人常驻
户口所在地区之
婚姻登记机关,按程序提交所需的
身份证明材料、户籍簿、
结婚证以及
离婚协议书以进行
离婚申请;
2.然而,若您们无法就上述事宜达成共同意见,那么希望离婚的一方则有权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
起诉讼离婚之诉。
在此情形中,倘若被告的
经常居住地与其住所地不一致,应依据经常居住地法院的
管辖区来界定
管辖权。
随后,法院将依据法律原则审理是否具备
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作出离婚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若因情感疏离而产生分居现象长达两年,在法律规定中可视作夫妻感情破裂的有力
证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