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提出
离婚申请的情况下,通常无法直接分隔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资产。
由于这些财富乃是双方共享的资产,为了建立并维持这样的共有关系,未经解除婚姻关系,便不得将其进行划分。
然而,如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夫妻中的单方都有权利向当地法院请求分割他们共同拥有的财产:
第一,若其中一方故意采取藏匿、转移、买卖、毁灭或者挥霍
共同财产的举措,甚至是编造
虚假的共同负债,从而给共同财产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其次,倘若有配偶一方在生活中承担了必须的
赡养责任,而另一方不同意为对方支付所必需的
医疗费用。
当面临
离婚的情况时,关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问题,首要步骤便是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假如无法达成共识的话,便可向法院提
起诉讼。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对子女、女性以及没有明显不当过失的一方给予优先考虑的原则作出判决。
在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时,我们的理念是尽量做到平等地分配。
当然,根据现实的生产需求、日常生活所需及财产的产生源头等多方面因素,虽然原则上采取均衡分割的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根据实际状况对某些方面进行调整和区别对待。
至于夫妻之间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的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属,无论是归属各自所有、共有还是部分自有时,离婚时亦需依照约定处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义务的人患
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