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对于任何侵占
集体土地的行为,我们都会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专业且及时的介入,他们将会做出明确的决定,即要求您立即返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且要承担相应的罚款及
恢复原状等
处罚措施。
如果这种
违法行为已经达到了
犯罪程度的话,相关部门会按照程序追究其
刑事责任。
另外,在没有获得相应的批准或者采取了欺骗性的方式获取批准而
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况下,同样需要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合法利用土地权威的介入。
他们有权下令让您及时返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会对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私自将农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提出限期拆除的严肃处理,以
保证恢复土地原状。
当然,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话,主管部门也有权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同时可以处以适当的罚款惩罚。
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法订有明文规定,必须公平公正地追究其法律责任;
若其违法行为已达到犯罪标准,则必然受到
刑法的严厉制裁。
最后,对于任何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行为,对于超出的那部分土地,也应当视为非法占用土地来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