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夫妻关系中的一方在婚前独自以
个人财产付诸房款,并且有
抵押贷款的行为出现,而在婚前完成了希望将夫妻中某一方作为唯一所有权人的房地
产证书。
其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了剩余的贷款款项的话,在此种情况之下,所购置的房屋将被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在
离婚事项发生时,另一方是无权提出对此进行分割的请求的。
然而,对于曾经共同参与过贷款偿还的婚姻伴侣而言,他们仍享有权利要求对方就其享有的
债务部分给予全额或者部分的现金
赔偿。
2.若夫妻双方在婚前使用共同拥有的财产,成功购置了一处房产且进行了抵押贷款,他们此后又共同承担了还款的压力,并且在婚前顺利取得了
房产证并将其登记在了某一方的名义下。
鉴于通常的情况下,我们在确定
房产归属问题的关键依据便是房地产证上所写明的名字。
如果无法提供确凿的
证据表明自身的确参与了
购房过程中所付出的资金部分,那么这处房产将会被视为属于持有该房产证的那一方的财产,因此在进行
财产分割的程序中,他们并不需要对此展开分割处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