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可转让之债,总结如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若该债权性质本身即决定其不得进行转让;
这里所谓性质上的不能转让主要涉及因合同所规定的特定民事主体的身份关系,又或是针对某一个体资质、能力等方面的依赖性所产生的债权。
其次,根据各方
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也可以认定为该债权无法转让;
当事人完全具备通过协议方式阻止
债权人实施
债权转让行动从而维护相关交易稳固性的权力,这也充分展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精髓。
在
合同签订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对此类权利的转让设定专门的约束条款,严禁债权人将此项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只要此类约定符合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未突破法律禁止性规定或
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理应具有法律威严。
最后,大家需要了解的是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某些类型的债权确实被严格限制甚至禁止进行转让。
如果在相关法律规范中,对债权转让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那么这些规定就必须得到
严格执行。
《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