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报警指控婚姻诈骗的相关
证据需求如下:
首先,我们需要
当事人自己提出的关于二人在相识并准备步入婚姻殿堂期间形成的所有书面证据;
其次,电话录音和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被骗取的财务纪录、收据、转账凭证等相关实
物证据同样不能忽视;
最后,我们还应该寻求目击者的
证人证言作为有力补充。
所谓婚姻诈骗,其定义是以缔
结婚姻关系为诱饵进而蓄意诈骗他人钱物,或是采用
欺诈手段达成
可撤销的婚姻之目的。
在具体实施中,一方对另一方故意隐瞒真实事实,如结婚前隐藏自身的性偏好、家庭状况、婚姻历史、健康状况等,均可定性为婚姻诈骗。
以下几种情形通常可被归类为婚姻诈骗:
首先,借结婚的名义刻意骗取钱财,这种恶意在双方相识之前就已经存在;
其次,
行为人为了达到欺诈目的而捏造
虚假事实,以此取得
被害人的信任,然后把骗得的财物尽数用于个人享受;
再者,虽然行为人所骗取的财产属于
婚前财产,或者是与被害人间有关联的其他人的资产,但并不属于双方已约定的
共有财产;
最后,刻意隐瞒真实情况,如以上提到的性倾向、家庭背景、婚姻经历、健康问题等,也可视作一种婚姻诈骗。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