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强制医疗的解除条件,即是当被强制医疗者已不再具备人身危害性,无需再行实施强制医疗措施时,方可着手解除此项措施。
为了确保被强制医疗者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强制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定期为这些人士进行科学而详尽的诊断评估工作。
若经过鉴定评估,发现被强制医疗者已不再具备人身危害性且无需再行强制医疗,便应立即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
民法院提出解除意见,报请审批同意。
同样地,被强制医疗者及其
近亲也有权利向有关部门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在此情况下,为了保障双方权益,人民法院应该组织专门的
合议庭对强制医疗机构及
当事人提交的解除意见进行全面而严谨的审查工作。
在审查工作完成后,如果认定被强制医疗者已不再具备人身危害性并且无需继续进行强制医疗,那么就应依法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同时,为了确保被强制医疗者的健康安全,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其家人经纪加看管与医疗照顾。
至于被强制医疗者仍然存在人身危害性的情形,法院则应当做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
下达决定书之后,法院应立即将决定书送至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者、被决定强制医疗者以及人民检察院。
这份决定书下达后的第五天之内,应当正式通知强制医疗机构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解除对被强制医疗者的强制医疗。
《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