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因借款做生意而作为
担保人时,若该笔贷款系夫妻共同参与经营活动的结果,那么这将被视为他们的
共同债务,应当用
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偿还。
这部法律亦明确指出,若夫妻间存在共同签字或者共同承认的
债务,无论是否为家庭付出所负担得债务,均视为双方共同债务;
反之,如果仅有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自我名义所承担的债务,如果不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就只能视为
个人债务。
对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在配偶一方事后得到确认的债务,以及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
有效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担为维持和保护家庭基本生活需求所需的债务,这些都可以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
离婚时双方拥有
共同财产,那么针对已经到期的共同债务,应该由共同财产予以偿还。
在共同财产足以偿还债务之后,剩余的部分应该由双方均等地分享。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是由于债务的偿付而消失。
但是,如果双方共同财产无法满足债务的偿付,或者财产被划分到每个人的名下,或者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并且另一方或者双方都不愿意提前偿付,那么双方需要通过协商来决定各自应当承担的债务比例。
在此种情况下,即使
债权人同意解除其
连带责任,双方达成的
债务清偿协议也只具有对内约束力,它只是双方约定各自承担的债务比例,并不能够产生对外
清偿债务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
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
医疗费用;双方同意的教育、文体、娱乐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双方
抚养子女、
赡养父母所负债务;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