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般
保证责任的情况,建议您优先考虑向
债务人提
起诉讼。
若债务人均无法有效履行其法律义务时,您方才有权利对
担保人提出指控。
这是因为在一般
保证法律关系下,保
证人仅需待债务人的财产未经合法
强制执行时,方可承担相应的
担保责任。
因此,当担保人担当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角色时,作为
债权人的您应当首先向债务人发起攻击,如果未能如愿获得清偿,再适时地向担保人施加压力。
然而,对于
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您可选择直接对担保人提起
诉讼,亦或是同时将担保人与债务人一并告上法庭。
由于连带责任保证中的担保人必须承担
债务清偿的最终责任,故无论何时,只要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
债务,债权人便有权立即向债务人或担保人,甚至同时向双方展开诉讼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
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
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