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擅自转让自身所持有的股份是否具有
法律效力这一问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分析与考量。
原则上来说,
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的股东之间互相转让所有权是合法且有效的。
然而,当某一股东决定将手中的
股权转售给除彼等之外的第三方之时,若未经其他股东人数过半之多数表示同意的话,那么有关此次转让将被判定为无效处理。
为了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有效性,股东应该以
书面形式通知其余各股东询问其是否愿意接受转让请求,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各股东有30天时间考虑并做出回应。
在此期间,其他股东若未能在满30日后给予明确回复,则被视为已经默认同意此项
股权转让。
反之,若部分或以上的股东对此项转让表示反对,他们须购买拥有的股权;
若是选择放弃购买,也同样会被视作同意转让。
在有大量股东同意转让的前提之下,在相同的收购条款自由竞争下,其他股东享有
优先购买权。
在两个甚至更多个股东有意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他们有义务通过协商来确定各自所需购买的股权份额;
如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应遵循转让之时各自所负担的
出资比例来享用优先购买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
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有所特别规定,最好遵照相关规定行事。
《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