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了求购合同且支付了
定金之后能否予以退还的问题,这确实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展开分析和处理。
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供您参考:
1、若开发商尚未在
起诉之前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这份房屋认购书就无法生效,相应地,先前支付的定金也应该予以完全无条件地归还给您;
2、假如
买受人未能依照认购书的约定按时前往指定地点完成签约手续,这被视为买受人单方面违反了约定,此时,我们将不得不遗憾地告知您,所交付的
订金将不能得到返还;
倘若
出卖人未能遵守认购书中的规定,在规定时期内将认
购房屋出售给他人而导致最终未能与您签署正式的
购房合同,这种情况被视为出卖人违约,在此种情形下,其应当向您支付两倍于当初收取的订金额度作为违约
赔偿;
3、若是买卖双方均能够在规定期限内顺利签署相对正式的合同,那么在买受人履约完毕之后,原先所交之定金可以转化为购房款,或者选择退还给出卖人;
然而,在双方共同履行正式合同的过程中,若其中一方出现了违约行为,则应按照“不可返还”或者“双倍返还”的原则处理;
4、若您与供给商之间不存在上述第一点所提到的违约行为,只是在订立预售(销售)契约以及相关
补充协议内容上难以达到共识,从而导致最终未能签署购房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确保出卖方全额返还您先前所支付的
保证金;
5、但是,若在卖方正式
签署合同时对原本已经在认购书中确定好的诸多事项如房价、房间号码、
房屋面积等进行了调整,从而致使正式签约未能顺利实现,那么,我们将视此为违约行为,具体而言,如果是由买受人造成的违约,那么所支付的定金将不可收回;
但若是由于
卖方违约导致最终未能签署购房合同,那么,卖方将需向您支付两倍于定金数额的
违约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
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