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公司设立劳资关系之初,便应及时与员工签订相应的
劳动合同。
若在此期间已成立劳资关系,也须在一个月以内完成劳动合同的签署事宜。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情况做相应提示:
1.
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
倘若自确立劳资关系当天起,历经一个自然月,劳动者依旧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可通过书面通知,明确告知劳动者终止其
劳动关系,并且无需承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但须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
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此类情况,(1)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超过一个月且不满一年,而用人单位依然未能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除须按月向劳动者支付
双倍工资外,还需与劳动者
补签劳动合同。
(2)同理,假如用人单位在用工满一年之后,仍然未能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额外支付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同时视作已经与劳动者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