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在此非常荣幸为您详细介绍关于
婚前财产公证办理的相关事宜。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婚前财产公证这一手续并非强制性的必要程序。
具体缘由如下所述:
首先,针对公证程序的实际效力问题,如今已经有所减弱。
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毫不夸张地说,只要夫妻双方在签署这类协议时,其真实意愿完全符合我国任何法律
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协议构成为合法有效的声明书。
考虑到此类情况,办理
婚前财产公正的程序实际上仅需要
当事人双方共同前往具有适当
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即可。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填写一份公证申请表格并提供个人
身份证明文件、
财产权益证明以及
婚前财产协议等必需的资料。
至于公证员的认证要求,则可以理解为由
公证人员来执行。
最后,您只需要按照公证部门的规定日期前往指定地点领取
财产公证书便可。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规定,允许男女双方在
结婚后的夫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及
婚前个人财产,可以约定为分别全部享有、共同享受、部分分别持有、部分共享等等。
当然,此类协议同样需要以
书面形式体现出来。
如果未能做出约定或约定不够完善明晰的话,那么就应当采取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加以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