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咨询的问题,我在此要明确指出,婚前父母所
赠予的财产在
离婚过程中并不能进行平分处理。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清楚什么叫做
婚前财产?它指的是在夫妇走进婚姻殿堂之前的时间段内,由配偶中的其中一方单独拥有的财产。
无论这些财产的形式如何,无论是动产抑或是不动产,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只要它们是合法获得的,便会自动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则,以下几类财产属于夫妻中某一方的
私人财产范畴:
(1)一方在婚前行定所有的财产;
(2)因为遭受
人身伤害而获取的
赔偿或补偿款项;
(3)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单独归属该方的财产;
(4)一方特地用于生活所需的物品;
以及(5)其他应当被认定为归属于该方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