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被判处
拘役的罪犯,并不适用于
假释。
原因在于,假释仅针对那些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
具体来说,假释是指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人进行
处罚后,其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表现出诚恳的悔过情况,且不再对社会造成威胁的前提下,为其提供的一种有条件提前释放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人,若已服满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同时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已服刑时间达到十三年以上,若他们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表现出真诚的悔过态度,并且再次犯罪的风险很低时,就可以获得假释。
《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