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无合法
继承者,法律允许
代位继承。
在无人能够继承或无任何财产愿意让渡给遗赠人的情况下,此类遗产将由国家所拥有,并将其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如果该死者生前所属的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的话,那么相应的遗产将归属于该集体所有制组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被
继承人的子女早于被继承人离世时,他们的
直系晚辈血亲便可代为行使
继承权利。
而当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比被继承人早早离开人世时,他们的子女则有资格代行继承权。
代位继承人通常只能继承与被代位继承人应有继承权相当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子涵的构成要求如下:
首先,被代位继承人需先于被继承人离世;
其次,被代位继承人需局限于被继承人的特定继承权范围之内,且不得丧失其继承权利;
再者,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血亲,《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将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纳入代位继承人之列,拓宽了代位继承人的涵盖范围。
此处提及的直系血亲不仅包括自然血亲,例如被代位继承人的养子女和已经建立起
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人也包含在内。
无论是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还是外曾孙子女也都享有代位继承权,但代位继承人并不受到时代顺序的制约。
最后,我们要注意到代位继承仅出现在
法定继承层面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