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被教唆者未实施所教唆的特定罪行的情形下,对于教唆者应予以从轻或减轻
刑罚。
2、这种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首先,指教唆者的言语或行为未能使得被教唆者产生
犯罪意图并为之实施,即被教唆者未实施教唆者所教唆的任何
犯罪行为,亦未实施任何其他
犯罪活动,其所实施的教唆行为亦未导致直接的犯罪后果;
其次,虽然被教唆者未实施所教唆之特定
罪名,但却施行了其他形式的犯罪行为,无论哪种情况,均属于典型的
教唆犯罪,必须为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3、然而,由于被教唆者并未实践所教唆之特定罪行,所以,教唆者的教唆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程度往往低于预期。
在此基础上,针对此类
教唆罪犯,法律规定可以考虑从轻或减轻刑罚。
4、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教唆他人犯罪的实际情况错综复杂,不能简单地认为所有的教唆者都应该受到同等的刑罚。
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需要结合案情进行综合考量,再决定是否对教唆者给予从轻或减轻刑罚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九条
【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
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
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