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若发生交通事故,并对他人造成了
人身伤害或者
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会在机动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内给予
赔偿。
在此之后,若仍有剩余的赔款未被支付,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来确定应由何方承担继续支付的责任:
一、当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之时,有过错的一方将承担主要的
赔偿责任。
然而,若双方皆存在过错,则各自应当根据其过错的比例来分配赔偿责任;
二、当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者、路人之间产生交通事故,如无充分
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者或路人为过错方,机动车一方将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三、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者及路人确实存在主观过错,则可以适当减少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若无过错,仅需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五、需要注意的是,若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是由于非机动车驾驶者或路人故意撞击机动车所导致,那么机动车一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除了上述常规赔偿外,在高速公路上遭遇交通事故致人不幸离世,理当负担的各项赔付费用还包括:
一、抢救过程中产生的
医疗费用、护理人员薪酬以及所需的其他相关耗材费用;
二、在医院期间必须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相关支出;
三、为死者
家属支付的
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用,以及后期用于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
四、依法向失去亲人的家庭提供精神慰藉的
抚恤金;
五、
受害人家属为办理丧事而支付的
交通费、
误工费及住宿费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