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合伙人共同参与合伙事务而产生的
债务,原则上应按照各合伙人实际投入资金或物的比例或事先达成的协议承担相应份额的清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法律
法规明确作出了额外规定等,合伙人也应对共同承担的债务负起连带清偿责任。
至于那些因
清偿债务超出自身应负担的额度的合伙人,他们稍后还有权要求其他合伙人予以适当补偿。
对于整个团队所面临的经营亏损,合伙人需对外
承担连带责任;
而在内部,各成员间的
债务承担方式应该按照先前协议中的约定比例或各自的投资占比来进行划分;
若协议中并无详细说明,也可以依据实际产生的盈利来进行分摊。
然而,如果某些合伙人因为其显著的过失致使团队面临生产亏损,那么这类过错方应该根据其自身过错的严重程度适度增加其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此外,仅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但并不投入物资和资金的合伙人,同样需要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在内部分配债务时依照协议约定的
债务承担比例或该合伙人原本计划用于投资的技术劳务价值来确定份额;
如无明确规定,还可参照当时预期的利润
分配比例或其他合伙人的平均投资比例来确定其份额。
需要强调的是,在合伙经营的过程中出现亏损并非罕见之事,如果某个合伙人在此期间选择退出团队,而其在退出前未能按照约定或公平原则分担
合伙债务,那么该合伙人在退潮之后可能会被要求负责清除原合伙的债务;
假如该退伙者已经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偿付了相关债务,那么他还将继续对自己在加入合伙期间产生的全部债务负有
连带责任。
《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