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立
法规范之规定,在合同尚未到期之时如若
劳动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中所列明的特定情形,则用人单位有权利提前
终止合同关系,且无需向其支付任何的
经济补偿金或事先进行通知。
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辞退情形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
试用期内经考察证实未能达到录用标准;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管理规范;
(三)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用人单位蒙受重大损失等。
此外,参考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若是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告知劳动者或给予其额外一个月薪资,亦可实现辞退劳动者的决定。
面对公司经济性
裁员的特殊情况,即使合同尚未到期而遭受解雇,劳动者同样享有要求
赔偿的合法权益。
然而,若未出现上述法定情形,用人单位若毫无缘由地解除职工聘用关系,实为非法辞退。
如此情况下,受损劳动者可采取以下两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1.倘若因无故解聘导致,且用人单位并未提供相应经济补贴的话,那么可以判断此用人单位的行为已构成法律规定的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现象,应当承担支付两倍
赔偿金之责。
具体金额为,按照劳动者前一周期平均每月薪酬计算,每就业满一年即可获得两个月的
赔偿金额;
2.若员工确实符合法定义务,仍可依法获得相应经济补偿,具体的计算方法是以每就业满一年为单位计算,每年应获一个月的工作年限补偿。
当然,在预见
合同期限将满之际却遭解聘时,劳动者与单位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可考虑向相关劳动监管机构进行投诉举报,甚至直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
解除劳动合同(
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