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强调,公司所背负的
债务应由公司的全额资产负担,因此,任何企图将公司所有
债务转移到股东身上的协议都是无效的行为。
同法典明示,
连带责任的承受者在负责承担债务,或在负担过重超出其应有比例之后,享有向
债权人或其他相关
责任人追讨的权利。
此情形下,当两名以上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共同
承担连带责任时,权益人有权向其中的个别或者全体连带责任人提出责任要求。
然而,每位连带责任的责任份额则需依据各责任人自身的责任程度进行划分;
若无法分辨责任程度的高低,则应公平地平均分担之。
对于实际负担超越自身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而言,他们有权力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
追责。
此外,连带责任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或由
当事人自行约定来构建。
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
证人与主债权人在签订
保证合同中所达成的约定及法律推定的
保证方式。
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类型,双方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具体内容。
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若保证人和享有保证权利的当事人未能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以及其他常见保证方式的适用性,那么便会默认将其划分为连带责任保证。
在此前提下,保证人与主
债务人需对主合同项下的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换句话说,这意味着保证人和主债务人需要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完全的清偿义务。
当主债务人未能在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便需承担
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的场景里,一旦主债务人未能及时履行主合同的债务,债权人便可选择直接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债务,亦或是要求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
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