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当涉及到含有行车碰擦的
交通事故后,
肇事司机倘若为逃避法律责任而离开事故现场的话,便可被认定为
交通肇事逃逸。
以下几种情况皆可被视为交通肇事逃逸情形:
第一,明知交通事故已然发生,而故意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二,交通事故
当事人即使认为自身对本次事故不负任何责任,依然选择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交通事故当事人如有
酒后驾车或无证上岗等疑点存在,尽管报告过后仍未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选择弃车离开事故现场之后再返回的;
第四,交通事故当事人即便已将伤员送至医院治疗,但未及时
报警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第五,交通事故当事人虽然已将伤员送往医院,但在离开前向伤者或伤者
家属留下
虚假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后离去的;
第六,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受调查期间擅自逃离的;
第七,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并否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然而有确切
证据表明其本应知晓
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的;
第八,经过多次协商依然无法达成共识或是虽已协商但所支付
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之时,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真实
身份信息,倘若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其次,并非所有逃避法律责任或救助义务的行为都会被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举例而言,若车主在与
受害人达成协议以后选择离开的,只要事故后当事人对于事故真相均无异议,经由双方自行协商妥当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车主方可选择离开,此种情况下即使对方事后反悔并报告法律机关,车主亦不应被判定为
逃逸。
同样地,车主若出于抢救事故中受伤人士的需要而离开现场,例如车辆和伤员位置得到标记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警方的,此类情况不应视为逃逸。
另外,若车主是为了筹集
医疗费用而离开现场的,例如将伤员送至医院治疗后,确实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而不得不暂离医院,且获得伤者或伤者家人的许可,留下真实
个人信息,约定好回来的时间并在商定时间范围内返回的,那么这类离开行为亦不可被视为逃逸。
然而,如果车主于事故发生时完全不知情或无法察觉到已经发生
车祸事故,从而驾车离开现场,只要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这一点,就不会被视作交通肇事逃逸。
再者,如果车主于事故发生时因为可能遭受
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
交通事故现场,其后迅速向当地警方报告事件经过的,只要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也是可以免除交通肇事逃逸之责的。
《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
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
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